圖片取自天下雜誌網站。來源/張慧嵐

勞資雙方問題,一直是個很重要的議題,尤其連華航這麼大的公司都會出現罷工事件,新創公司其實更是要嚴謹以待啊!

深聊之前,我們先來看看這個案例 — —

某航空空姐,因為在飛機上販售商品,跟購物客人收取原價,但跟公司報帳時卻說有打折扣,自己就將剩餘的錢中飽私囊,因次違法公司法被革職。但此空姐事後想想心有不甘,回頭告公司,請問她會成功嗎?

答案是~~~~成功了!!!因為她雖然確實違法法規,但被認列收的回扣並不高,不該因此被革職。所以回過頭來看,很多人都以為台灣的勞工很沒保障,不過其實並不全然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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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週「金融科技創新園區」就特別邀請到大師級的「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 — — 許修豪 律師」來園區分享,才發現台灣的勞基法,其實就整個亞洲地區來說,已經算是嚴謹的了。這代表著什麼呢?就是講究自由彈性的新創公司,千萬可不要以爲打著“新創”或“核心團隊”的名義,就可以輕忽囉~因為在勞基法裡面,可沒有這兩個認列呢!(驚)

今天就先來談談,對於新創公司,最重要的兩個致命關鍵:“加班”及“解僱”議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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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基本保障:不能隨意解僱,加班要給加班費,需要打卡,依法休假。而且一個以往我所不知的,原來,女性過了十點之後是不能工作的!當然,部分產業,及公司的董事長、董事,甚至委任經理人,是可以不受勞基法保護的,這個後續再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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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根據第一個加班議題 — — 原則上,員工一週工作時間為40小時。每超過2小時,就要多給1/3的費用,超過後面則是給到2/3。週六為休息日,若要加班也同樣給予加班費。至於週日稱為例假日,基本上員工不能工作。(同樣特殊產業不在此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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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第二個“資遣”問題,就大大大大有學問了!你以為員工不適任,或因為業務衰退,只要跟員工提早告知,並給資遣費就沒問題了嗎?錯錯錯!!!若要資遣員工,還必須遵循以下三大條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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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第1步驟>
表現不好的文件證明(任何事情要留下紀錄,如員工犯錯、跟同事吵架,解決問題後,公司最好都寄出信件留底。)
<第2步驟>
改善計畫書(若員工持續表現不佳,則需提出改善計畫,而且計畫要具體,並且定時追蹤是否改善,維持至少3個月以上)
<第3步驟>
確認公司其他職位是否適任(若改善計畫也無法改善員工行為,公司仍要確認內部是否有其他職位適合該員工,如必須發信給全公司各部門主管,詢問是否有職缺?若有可嘗試的機會且雙方面試後,仍真的彼此不合適,最後才能給予資遣。
資遣費基本上任職一年者,給予半個月(即便為試用期期間內者,仍要按比例算),並要給予告知期(10天以上,試用期期間內則不需要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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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一種新創公司常見的是,員工並沒有表現不好,但真的業績縮減,也可裁員。但基本上,所謂的營收往下掉,基本上需要是顯著下降(最後是掉一半以上業績,而且須為公司整體,不能為單一線或單一部門衰退)。又或是公司的損失大於收益,通常2年以上,才被認列。

若沒有符合上述情況,其實員工都有條件可以提告。即使試用期通常為3–6個月。但資遣員工時,還是要簡單證明為什麼他表現不好。

所以,律師也建議公司,若怕資遣員工事後有麻煩,也可以跟員工簽約,但需要給較大筆的資遣費,讓雙方同意,避免事後提告!不過,“和解”一事,也並非人人要的是錢,公司務必對症下藥!

律師就提到一個有趣的案例。某員工性格較不穩定,時常跟主管吵架,一次吵得不可開交時,上級主管只好出面調解,不料該名女員工,竟一怒之下,就把主管的雙手放到胸上,準備告對方性騷擾。

進行和解糾紛時,該名女員工承認自己一時氣急敗壞,但她並沒有想離職,想繼續回公司上班。但公司一直奉勸他,這樣對大家氣氛都不好,不如給她大筆一點的資遣費,但無論用盡各種方法,女員工就是不願意。

最後,說服該員工的竟是“歡送會,請她吃頓飯”。原來在她心底,最在乎的是希望被歡送,被大家重視的感覺。所以和解關鍵不一定都是錢,要找出此員工真正在乎的是什麼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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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聽一聽,尤其對於新創公司來說,應該光聽就覺得元氣大傷XD但其實也有幾個方法可以解套(雖然也不是很容易X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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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) 找非定期員工,定期契約如六個月(但僅限非技術性工作,且明顯做完這個階段,其後公司就不再需要這類型員工者)
2) 派遣員工,類似跟派遣公司租員工的概念(因日本的終身雇用制,非經正式統計,有六成員工都為派遣)
3) 外包接案(也是目前台灣企業最常見的一種)
但你可能會想,上述職位並不適合擔任高階職等?沒關係,新創公司也可以跟員工建立委任關係,同樣不在勞基法範圍內。如,委任經理人,通常屬高階高薪,他們有高度自由性,沒人管他,是屬於跟公司簽委任合約。或是工作類型特殊者也可另外簽約,可歸納到責任制裡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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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提醒大家,並非公司想委任就委任(有些連月薪60萬的高薪者都不算在委任內),也非公司可自己判定特殊員工就私下亂認定簽約,是需要做判別的。

最後,也提醒新創公司,以下規範有簽有保證,沒簽就沒了!!

1. 禁業禁止(需為對家,通常最多限定2年,但若依此條款,則需要每個月照付該員工原本薪資的一半)

2. 禁止挖角其他員工和客戶,但若被動性的客戶或員工自己找上門來即不認列

3. 保密條款

以上是這次聽了勞資雙方權利的筆記,若有專業問題,還是要再次諮詢律師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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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勞基法 #新創管理 #Startup #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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